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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江瑞、侯秋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江瑞,侯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徐江瑞,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执行人侯秋杰,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申请执行人徐江瑞与被执行人侯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江瑞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偿清完毕之日止,实际��付时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1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