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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兰超与蓝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超,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524号原告:兰超,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乌海市。被告:蓝强,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超诉被告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兰超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华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