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国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民特62号申请人:王国平,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系被申请人王国强���兄。委托代理人:王冠,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系申请人之子。申请人王国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国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国平起诉称:王国强,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豆腐巷1号1单元103室,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之弟。被申请人王国强因患精神分裂症,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由申请人王国平负责日常照顾被申请人。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王国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王国平被申请人王国强的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王国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浙大司鉴中心[2017]精鉴字第117号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王国强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国强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由于疾病影响,虽然处于缓解期,但是被申请人不能合理理解自己的权利,无法处理自己事宜,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故申请人王国平作为被申请人王国强的近亲属,申请宣告王国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王国强的父母已去世,无配偶和子女,申请人王国平为其兄。被申请人王国强无生活自理能力,主要由申请人王国平照顾,其他近亲属亦同意申请人王国平为王国强的监护人。故对王国平作为王国强的监护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王国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国平为被申请人王国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培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孟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