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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柴某没收财产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执300号被执行人柴某犯受贿罪没收财产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吉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扣押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柴忠凯受贿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已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本院认为,(2017)吉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没收财产部分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吉0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没收财产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