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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江敦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江敦丛,韩英,宝龙集团(青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53713-9。法定代表人赵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敦丛,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韩英,女,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宝龙集团(青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80039-4。法定代表人许××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江敦丛、韩英、宝龙集团(青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84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844号民事判决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8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