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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2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辉与关兴、安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关兴,安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193-2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关兴,男,1976年10月17日生,满族,职员,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安岩,女,1978年9月8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关兴、安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589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关兴、安岩偿还原告张辉借款105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上述款项关兴、安岩于2016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张辉借款200000元,于2017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辉借款85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关兴、安岩承担,剩余7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辉。保全费3770元,由关兴、安岩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关兴、安岩给付欠款105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吉0702民初字第58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