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松绍、吴志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松绍,吴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郭松绍,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址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志春,男,1982年09月04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海半县。申请执行人郭松绍和被执行人吴志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志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志春所有的银行存款621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