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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向春德与罗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春德,罗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017)川050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向春德。被执行人罗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春德与被执行人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调解,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偿还借款的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504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均审判员 陈红利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