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南岸区东征汽车服务中心与王欣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岸区东征汽车服务中心,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384号申请执行人南岸区东征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黄路30号5栋附18-5,组织机构代码L5105192-7。经营者:覃昌治,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王欣,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南岸区东征汽车服务中心与王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维修费及配件费共计52496.3元、利息损失(按照判决书计算)、诉讼费171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87元。2017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南岸区东征汽车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3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龚玉华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颜达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