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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6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久纯2与沈阳万诚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纯,沈阳市于洪区泰信便利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871号原告:赵久纯,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泰信便利店,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经营者:于文学。原告赵久纯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泰信便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久纯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久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久纯承担。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