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巩倩、潘新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倩,潘新凤,张学武,孙旺,马瑞,胡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巩倩,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申请执行人:潘新凤,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张学武,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孙旺,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申请执行人:马瑞,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胡汉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省济南市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倩、潘新凤、张学武、孙旺、马瑞与被执行人胡汉平(2016)鲁0902民初35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一宗外,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暂不符合处置程序,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