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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执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李国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李国成,李德勇,李美忠,李九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埔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东埔支行),住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埔村北街10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65379978A。负责人陆国城,行长。被执行人李国成,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李德勇,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李美忠,男,194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李九尾,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国成、李德勇、李美忠、李九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勇、李美忠名下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秀屿区××房屋(莆市房××北岸字××、××北共字××号、××(××)××、××(××)××)、被××人××名下××在莆田市××东埔镇××村的房屋(莆市房权证湄洲北岸字第××号、荔国用(2001)字第11004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德勇、李美忠名下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埔村的房屋(莆市房权镇湄洲北岸字第650015号、莆市房湄洲北共字第G650005号、荔国用(2001)第110113号、荔国用(2001)第110114号)。查封被执行人李九尾名下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埔村的房屋(莆市房权证湄洲北岸字第××号、荔国用(2001)字第110049号)。被执行人李德勇、李美忠、李九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李德勇、李美忠、李九尾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