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樊景云与金乡县公安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景云,金乡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行初29号原告樊景云,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金乡县公安局,局长:马琨生。原告诉被告行政处罚一案,原告申请嘉祥县人民法院回避,我院报请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7年6月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2017)鲁08行辖10号裁定书指定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将此案移送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天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雨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