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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祝梅炳与西藏弘祥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朗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5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藏弘祥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祝梅炳,成都朗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弘祥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蒋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梅炳,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审被告:成都朗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吴海。上诉人西藏弘祥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1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西藏弘祥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商品“冬虫夏微化粉”实际的销售商不是成都朗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成都朗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朗瑞电商服务合同书》约定,成都朗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仅为上诉人所生产的“弘祥”系列产品提供平台、仓储、物流运输、物流售后服务,不是实际销售,上诉人是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的出卖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诉人的注册地即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17幢1号,该地属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祝梅炳提供的订单信息显示,涉案产品的收货地址为广东广州市越秀区东泰路,因本案交付标的的方式是通过快递配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址在广州市越秀区,则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州市越秀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