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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728刑初50号 公诉机关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公民身份证号612328198612303227,汉族,小学文化,住镇巴县仁村镇兴隆村红花坪小组,农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包庇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开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知道其丈夫杨某某涉嫌强奸罪的情况下,仍陪同其逃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并为其租房和办理手机卡。后郭某某独自到北京务工,于2016年5月回到家中,在此期间经常与杨某某电话联系。公安机关在侦查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时,办案民警曾多次上门作思想工作,劝郭某某提供杨某某的去向,并规劝杨某某投案自首。郭某某明知杨某某的具体藏匿地点,却以不知道为借口,拒不提供杨某某的藏匿地点及联系方式,向办案民警作虚假证明,致使杨某某迟迟不能归案。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以包庇罪定罪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与仁村镇兴隆村村民杨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知道杨某某涉嫌强奸罪的情况下,仍陪同其逃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并为其租房和办理手机卡。后被告人郭某某独自到北京务工,2016年5月回到仁村镇家中,在此期间经常与杨某某电话联系。公安机关在侦查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时,办案民警曾多次上门对被告人郭某某做思想工作,让被告人郭某某提供杨某某的去向,并让其规劝杨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郭某某以不知道为借口拒不提供杨某某的藏匿地点及联系方式,向办案民警作虚假证明,致使杨某某迟迟不能归案。 另查明,杨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实本案来源及侦破过程。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身份信息。 3、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2016年12月27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4、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某犯强奸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 5、租房合同、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郭某某一直知道杨某某外逃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6、证人杨某、任某某证言,证实他们受公安民警安排联系到郭某某后,通过与其交谈的情况分析,郭某某应当知道杨某某藏匿的具体地点。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郭某某于2016年3月份在她家租房,与其丈夫居住了三个月,后不知他们的去向。 8、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本村少女易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情案发后,便拉上妻子郭某某逃到了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务工,后郭某某独自离开到了北京,再后来回到了老家。郭某某离开后,他与郭某某之间经常有电话联系,所以郭某某不仅知道他所犯的事,也一直知道他藏匿务工的地点。 9、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实其明知杨某某已涉嫌犯罪,仍陪他一起出逃到广州的经过情况。其后独自到北京务工再回到家后经常与杨某某联系,明知杨某某的具体藏匿地点,却在公安民警三次询问下仍作虚假证明,声称不知道。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法律,不履行公民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明知其丈夫杨某某涉嫌犯罪,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郭某某犯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能够真诚悔罪,且杨某某已被判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可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晓慧 代理审判员  杨芳娟 人民陪审员  张友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