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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海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642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海宇,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杨帆诉被告刘海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3月23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海宇缴纳受理费592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刘海宇名下有广州市海珠区镜湖西街15号901房,经查该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本院已经在(2015)粤0105民初455号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份额,另外被执行人刘海宇名下有粤A×××××小型汽车,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经在(2015)粤0105民初455号案查封其车辆档案,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6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钺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