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文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文文,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96号申请人徐文文,女,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泉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556784744。法定代表人黄春成。被申请人山东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城关镇新村路西段路北天正.中央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72891523。法定代表人刘兴成,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徐文文与被申请人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文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徐文文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