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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远鹏,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陕0424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其支付孩子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抚养费36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回案件款36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胡某某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