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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金培、刘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金培,刘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财保25号申请人:杨金培,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申请人:刘熙,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人杨金培与被申请人刘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金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熙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塔山北路半岛翡翠花园×栋××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2017)龙门县不动产权第××号],财产保全金额20万元。担保人湛嫦娣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环城南路西门廖屋1号1-1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龙府字第××号)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熙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塔山北路半岛翡翠花园×栋××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2017)龙门县不动产权第××号],财产保全金额2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湛嫦娣所有的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环城南路西门廖屋1号1-1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龙府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金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邓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紫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