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振臣、曹纪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振臣,曹纪珍,韩传松,曹秀兰,毕研锋,许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731号之一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职务:董事长被告:李振臣,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曹纪珍,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韩传松,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曹秀兰,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毕研锋,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许明霞,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73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振臣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振臣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杨慧凤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吴 帅法律附后:《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做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