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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秦某,女,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园少民初字第002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准予秦某与吴某离婚。二、婚生子吴天宇由秦某抚养,吴某自2016年5月起按800元/月给付抚养费,至吴天宇独立生活之日止;2016年5月、6月的抚养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此后的抚养费每半年度支付一次,每年度上半年的抚养费4800元于该年度1月10日前付清,下半年抚养费4800元于该年度7月10日前付清。三、吴某可每月探望婚生子吴天宇两次,具体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以不影响子女的生活学习为前提,原告秦某应予以协助。四、现代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苏E×××××)归秦某所有,该车辆剩余银行贷款由秦某负责归还;秦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被告车款627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本院从(2017)苏0591执780号案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秦某执行款11420元,该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2、被执行人秦某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淞泽家园46幢402室、202室、44幢603室房地产三套,本院已经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7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但该房地产为动迁安置房,有其他共有人,且该三套房屋另案正在析产中,暂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秦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对上述车辆均已予以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7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但该车辆设定有抵押,且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并要求法院暂缓执行。4、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03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黄延杰审判员  牛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