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杨文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更145号罪犯杨文平,又名杨亚平,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青岭管区抱青7队。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作出(2001)海南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杨文平于2001年10月30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杨文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罪犯杨文平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于2007年7月9日、2010年10月25日、2013年10月21日共获得减刑三次,累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杨文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文平自2013年7月起至2016年10月止,累计考核38个月,共获得8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认为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从严掌握情形的罪犯,建议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道贤审判员梁朝审判员林元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