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赵世方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世方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70号罪犯赵世方,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村党支部委员。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世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追缴其犯罪所得(已到位)。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25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世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世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世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7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