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富三与喻晓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三,喻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9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杨富三,男,汉族,10966年9月6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喻晓琴,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04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喻晓琴所有的价值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