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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丽娜与黄石市体育运动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丽娜,黄石市体育运动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胡丽娜。被执行人:黄石市体育运动学校,住所地黄石市武汉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程文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黄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5534.84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体育运动学校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85534.84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冯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