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京011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3执335号被执行人王金华,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该地。被执行人王金华盗窃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1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王金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由于被执行人王金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王金华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111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罚金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宏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