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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民终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向华与四川省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向华,四川省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1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源路80号2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72953573P。法定代表人:廖台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邦银,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金,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系李向华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品湾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800370。法定代表人:张义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洪荣,男,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向华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金,上诉人李向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洪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向华于2017年6月27日当庭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向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向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15元,减半收取3807.5元,由上诉人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向华共同承担(应当退还的诉讼费3807.5元,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直接退还给李向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乐斌审 判 员 李 春审 判 员 曹天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 静书 记 员 杨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