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莫冰诉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冰,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2民初1207号原告:莫冰,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余静,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莫冰与被告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冰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7000元,利息154440元,算至2017年5月2日��(按年年率24﹪),后期利息另计,共计4514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余静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7月15日,被告余静因经营投资公司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当天原告将12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同时委托朋友齐鹏通过工商银行将100000元转账至被告银行卡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期间被告支付部分利息给原告。2015年3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息297000元。被告收回原借据后,向原告重新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莫冰现金人民币现金贰拾玖万柒仟元整(¥297000.00元),借款人:余静2015年3月1日”之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2017年3月7日,���告向被告催讨还款时,被告在借条下方加注:“2015年3—2017年3月未付利息,按3分计息”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余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本案被告余静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无故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9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利息154440元(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1日止,共26个月,之后以月息贰分另计)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此规定,本案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3%,现原告主张年利率为24%,其利息为154440元(计算方式:297000元×24℅÷12×26月,之后以月息年利率20%另计),该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借款2970000元及利息154440元(利息从2015年3月1日暂计至2017年5月1日,之后以年利率24%另计)给原告莫冰。如果被告余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2元,由被告余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