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兰胜开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胜开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9刑初55号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胜开,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畲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福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胜开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胜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兰胜开为清山造林,将位于安福县洲湖镇北山村去丰组的“石背坑”山场142-1小班卖给彭某1、彭某2,彭某1、彭某2在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将该小班内的林木进行了砍伐。后兰胜开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将该山场142-2小班内的杉树、拟赤杨等阔叶树砍伐。山场林木全部砍伐后,兰胜开在该山场进行了清山造林。经鉴定,该山场142-2小班面积12.5亩,采伐立木蓄积16.6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林权证、柴刀照片、林木采伐许可证);2、证人汪某、廖某1、刘某1、刘某2、兰某、彭某1、彭某2的证言;3、被告人兰胜开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胜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兰胜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兰胜开为清山造林,将位于安福县洲湖镇北山村去丰组的“石背坑”山场142-1小班卖给彭某1、彭某2,彭某1、彭某2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将该小班内的林木进行了砍伐。后兰胜开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将该山场142-2小班内的杉树、拟赤杨等阔叶树砍伐。山场林木全部砍伐后,兰胜开在该山场进行了清山造林。经鉴定,该山场142-2小班面积12.5亩,采伐立木蓄积16.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兰胜开经森林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为成年人。(3)林权证,证实被砍伐山场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人为兰某。(4)柴刀照片,证实本案作案的工具。(5)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经林业部门审核,批准对142-1小班进行林木采伐。2、证人证言(1)证人汪某(系兰胜开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我家有一块山叫“石背坑”,面积约30亩,林权证是兰某的名字,实际上我们是林权所有人。山上有杉树和油桐等杂树。2015年,兰胜开准备在该山场清山造林,在那年三四月份将有杉木的约16.5亩山卖给了彭某1和彭某2采伐,对于剩下约13亩山场上的杂木都是由兰胜开和他雇请本村几个妇女砍伐的,兰胜开他们是用柴刀砍的。2016年春节后,山上就全部造上了杉木林。(2)证人廖某1、刘某1、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兰胜开对他家的“石背坑”山场清山造林,请我们帮他砍山上的油洞、茶籽等杂树,我们只砍那些小点的树,大的树是兰胜开砍的,砍树是用的勾刀和砍山刀,那片山只有十来亩。(3)证人兰某(系兰胜开的哥哥)的证言,证实“石背坑”山场上约29.5亩山场的林权证办在我的名下,实际是兰胜开的。兰胜开为了清山造林,将其中约16.5亩山场上的杉树卖给了彭某1、彭某2,剩下约13亩上的油桐等阔叶树由兰胜开请村里刘某1、廖某1等几个妇女用柴刀砍伐的。(4)证人彭某1、彭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兰胜开因对“石背坑”山场要清山造林,我们将该山上长了杉木的约16.5亩山林买下,后我们在办好采伐证的情况下采伐了买下山场上的全部杉树、油桐、冬瓜木(拟赤杨)。在我们申报采伐指标前,兰胜开自己把“石背坑”山场上那片没有长杉树的林子里的杂木(油桐)全砍掉了。3、被告人兰胜开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家一块自留山叫“石背坑”,面积约29.5亩,山场林权证权属标注的是我哥哥兰某的名字。2015年,为了清山造林,将其中约16.5亩山场上的杉树和阔叶树卖给了彭某1和彭某2,剩下约13亩的山场上零星生长了十几株小杉树,还生长了一些油桐等杂木。因采伐杂木的指标很难批,于是在当年八月份的样子,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了本村的廖某1、刘某1、刘某2,和我一起持柴刀到剩下约13亩山上砍掉了全部的阔叶树,树种主要是油桐、油茶树和冬瓜材(拟赤杨)等。2016年春节后,山上就全部造上了杉木林。4、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技术鉴定书。证实142-2小班面积12.5亩,采伐立木蓄积16.6立方米,山场采伐的主要树种为杉树以及拟赤场、油桐等阔叶树。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后办案民警对安福县洲湖镇北山村“石背坑”山场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6、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安福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为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所查明的事实,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兰胜开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胜开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胜开滥伐林木为了清山造林,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能主动缴纳罚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兰胜开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审前调查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兰胜开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胜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润生人民陪审员 曾绍安人民陪审员 肖梅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