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臧梓辰集资诈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梓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5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梓辰,曾用名臧婧,冒名张婧,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乐清市。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朱永德、林浩森,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梓辰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梓辰及其辩护人朱永德、林浩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臧梓辰以投资钢琴培训班及购买录音棚设备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投资款33万元,后被害人郑某发现被骗,陆续从臧梓辰处追回款项30万元,尚有3万元未追回。2.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臧梓辰在自己前期开办音乐培训班及投资举办音乐会等活动产生巨额亏空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投资刚上市的苹果6手机代售生意,能够以低于市场价格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到手机,并以投资该生意会有很高利润来吸引被害人吴某、赵某1、包某2、陈某3、林某投资,期间被告人臧梓辰以正常市场价格从手机销售商陈某1、廖某等人处购买苹果6手机后,再以低于购买价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吴某、赵某1、包某2、陈某3、林某等人,以取得上述被害人的信任,陆续从被害人处吸引投资、借款共计208.465万元,后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部分本金、利息。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臧梓辰因无力归还欠款而逃至杭州市,截至案发时,臧梓辰尚欠53.775万元款项无法归还。案发后,臧梓辰的母亲沈怡玲与被害人赵某1、陈某3达成民事调解,代偿7.7万元欠款,现尚欠被害人吴某16.77万元,欠被害人包某22万元,欠被害人林某27.305万元。3.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臧梓辰因急需资金,编造了男朋友的父亲被他人追债的事实,从被害人徐某、陈瑞清夫妇处骗取4.8万元,后无力还款。案发后,臧梓辰的母亲沈怡玲与被害人徐某达成民事调解,赔偿被害人损失4.8万元。4.2016年5月23日、24日,被告人臧梓辰编造购买音乐系内部教材需要支付15万元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215万元,实际将骗得的款项用于支付场地租金及个人消费,后在赵某2发现被骗后退还赃款6万元。案发后,臧梓辰家属代为退还剩余9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5.2016年5月,被告人臧梓辰以自己认识西安音乐学院的老师,保证让被害人黄某的女儿陆衍汝被西安音乐学院录取为由,并谎称需交款给老师预定名额,从黄某处骗取20万元的保过费,实际上臧梓辰将骗得的款项用于支付场地租金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臧梓辰的母亲沈怡玲与被害人黄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5万元。6.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臧梓辰冒名张婧,编造了自己的朋友因酒后驾驶被关需要钱保释的事由,并谎称倪某的二台钢琴是自己的,以该二台钢琴为抵押,从被害人曾某处骗取1.5万元,实际上臧梓辰将骗得的款项用于归还债务。案发后,臧梓辰的母亲沈怡玲与被害人曾某达成民事调解,赔偿被害人损失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臧梓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对外转账交易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臧梓辰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借条、欠款欠据、现场校对记录、查封清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冯某工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模拟试卷打印件、租赁合同、杭州翠庄文化艺术村有限公司出具的转账、刷卡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生情况报告表、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周某、陈某1、张某、王某、廖某、冯某、陈某2、程某、包某1、许某、刘某、潘某、倪某的证言、电子证据制作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何麒书写的证词、电话情况记录、被害人赵某1、吴某、林某、陈某3、包某2、郑某、徐某、赵某2、黄某、曾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电子银行账单、谅解书和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梓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提出臧梓辰曾多次提出吴某将其培训班中的钢琴搬走,因钢琴下落未解决,无法确定涉案金额;臧梓辰与包某2之间有经济往来,整体进行计算核实后再予以认定;林某低于市场价取得的手机应当予以归还,或者将差价从涉案款项中予以扣除。经查,被告人臧梓辰与吴某、包某2、林某之间债务已核实并经双方确定,被告人臧梓辰提出吴某将其培训班中的钢琴搬走的依据不足,臧梓辰谎称自己投资手机代购生意,为取得林某等人信任,购买手机后再低于市场价卖给林某,林某购买手机时对此并不知情,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要求林某返还手机或扣除差价于法无据。故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定一罪,应当为集资诈骗罪,而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臧梓辰能够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赃款已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对被告人臧梓辰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臧梓辰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臧梓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臧梓辰退赔非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以上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少华人民陪审员 林 舒人民陪审员 张海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董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