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施生和、杨青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施生和,杨青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0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60号。主要负责人:邱保洪,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德,男,该行员工。被告:施生和,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杨青妹,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告施生和、杨青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仅要求被告施生和、杨青妹偿还逾期借款本息60169.71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计652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负担。审判员 涂劲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