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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贱苟与黄世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贱苟,黄世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36号原告:刘贱苟,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告黄世关,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栗县,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原告刘贱苟与被告黄世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劳务欠款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贱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贱苟负担。审 判 长  项一龙人民陪审员  管小平人民陪审员  黄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德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