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陶延春与聂荣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延春,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陶延春,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职工,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聂荣,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户,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陶延春与被执行人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文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的父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聂荣下落不明),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82执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