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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熊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熊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号。负责人:邓从国,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熊学文,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申请执行熊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西桃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熊学文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贤士南路217号01栋3单元201室(现门牌号码为南昌市永外正街217号01栋3单元201室)房产。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学文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熊学文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熊学文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贤士南路217号01栋3单元201室(现门牌号码为南昌市永外正街217号01栋3单元2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