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相臣挪用公款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317号杨相臣:你因挪用公款一案,不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1998)镇刑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法刑申字第10号驳回申诉通知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刑申字第0046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是借薛某某的私款,不是挪用公款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挪用公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薛某某系中国农业银行镇平县支行张林营业所发展的储蓄代办站站干,受张林营业所的委托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使用张林营业所发放的中国农业银行存单和印章,其吸收存款的行为即代表张林营业所的行为,对张林营业所发生效力。储户张某某将2万元现金交给薛某某,薛某某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的存单、加盖了印章并将存单交给张某某后,2万元现金已成为张林营业所的现金收入,张某某与张林营业所之间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你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涉案的2万元是薛某某吸收的银行公款,而非薛某某的私款,在未经张林营业所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款项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挪用时间长达一年仍未归还,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