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928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恩平与被执行人张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恩平,张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928执82号申请执行人魏恩平,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旬阳县麻坪镇。被执行人张殿金,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城镇。申请执行人魏恩平与被执行人张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8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殿金自觉履行了2万元,并查明,被执行人张殿金在316国道改建承包有工程,已向米脂向文路桥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应付工程款协助执行人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刘家军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