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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敏丽、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丽,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75号申请执行人张敏丽。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人张敏丽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种案字(2016)第072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张敏丽56700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笔录等证据佐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7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宝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