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唐建楠、贾建伟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建楠,贾建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楠,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建伟,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建楠因与被上诉人贾建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唐建楠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建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家杰,被上诉人贾建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勤勇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剑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明宪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