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区橡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55496171T。法定代表人:田凤阳,总经理。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清徐经济开发区清泉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5759961367。法定代表人:王中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