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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73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大街南希望路宏茂底商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小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平,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高山,男,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好思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