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朱为东与朱席成、金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为东,朱席成,金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055号原告:朱为东,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朱席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金英,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朱为东与被告朱席成、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朱为东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期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朱为东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为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