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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德嵩与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嵩,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嵩.男,满族,1980年5月15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郑松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德嵩与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汇豪生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辽0204民初5645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