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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王东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2刑初4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绰号“麻鸡婆”,男,1974年12月13日生,四川省荥经县人。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21日12时29分许,被告人王东在荥经县综合贸易市场,使用镊子将丁某上衣包现金280余元盗走。2、2017年3月30日16时49分许,王东在荥经县综合贸易市场使用镊子将高某上衣包内现金290余元盗走。3、2017年4月11日16时43分许,王东在荥经县“黄胖子丧葬服务一条龙”店铺外店铺外,使用镊子将杨某上衣包内现金50元盗走。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王东在荥经县严道镇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镊子一把依法予以扣押。另查明,被告人王东系吸毒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东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荥经县公安局严道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视听证据制作说明及作案相关监控视频光碟二盘、作案监控截屏照片、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证人丁某、杨某、聂某、高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东为吸毒而盗窃,具有增加刑罚量的情节。被告人王东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存放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王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折价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蒲彦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