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3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康景兰申请执行张彦明张辉武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景兰,张彦明,张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康景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彦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辉武,男,汉族,农民。康景兰申请执行张彦明、张辉武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躲藏,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内0403敖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吕宏伟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