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38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孟雅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在周至县二曲镇石桥村18组开办煤炭销售点,原告自2016年2月向被告供应煤炭,被告收到煤炭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6年2月27日、2月28日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据二张,共欠货款9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归还2000元,下欠7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延付,迫于无奈,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煤炭款5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余款项。三、如果被告不能按期给付,应当承担违约金500元。四、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铧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