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9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治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郭广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治元,郭广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129号原告:朱治元,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泓,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广国,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原告朱治元与被告郭广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朱治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治元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尹志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佳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