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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禾田与被申请人李欣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46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禾田,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黄村,居民。被申请人:李欣航,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沙墩镇第七居民小区,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黄禾田与被申请人李欣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鲁1322民初4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欣航所有的位于郯城县李庄镇沙墩村房屋(房产证号:郯村镇字第04-2013-0x**号)一套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黄禾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禾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欣航所有的位于郯城县李庄镇沙墩村房屋(房产证号:郯村镇字第04-2013-0x**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启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