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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艳华申请执行陈秀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跃,陈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62号申请人:单跃,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沙后所镇。被执行人:陈秀云,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南大山乡。李艳华申请执行陈秀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艳华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冰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