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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褚昌权、马鞍山明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昌权,马鞍山明博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治宇建材有限公司,陈奇,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褚昌权,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徐晓梅,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鞍山明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经济开发区南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6621622-X。法定代表人:倪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治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6790999-2。法定代表人:陈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奇,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治宇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倪明,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马鞍山明博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当涂县。本院在执行褚昌权与马鞍山明博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冶宇建材有限公司、陈奇和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徐同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