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洪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刘洪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31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于喜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强,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石人镇车站村村委会调解员,住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道。被告:刘洪实,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洪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马文魁审判员 姜连坤审判员 张忠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